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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些年我们一起办过的“李鬼”
www.jzg.abapeace.gov.cn 】 【 2021-08-11 09:56:42 】 【 来源:阿坝九寨沟长安网

  散落人间的童话世界九寨沟享誉中外,一生至少得去一次。自惊艳问世以来,每逢旺季来袭,景区门口人山人海,门票炙手可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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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翻开20年前的诉讼档案,受利益驱使,九寨沟景区门票曾成为“李鬼”们眼中的“商机”.....

  

  “李鬼”们盯上九寨沟门票

  

  2002年7月,吕某某、陈某某合伙经营旅行社,陈某某打算伪造九寨沟风景区门票和景区观光车票“赚钱”。同年8月,陈某某带团到九寨沟旅游,吕某某随行,二人购买了一套景区门票和观光车票。返回成都后,吕某某将景区门票和观光车票作为样本,找到范某、肖某某(另案处理)为其制作了印刷用的光盘和底板。拿到底板后,吕某某找到周某(另案处理)为其印刷,周某又找到同厂的董某某、旷某某到某印务公司闵某某处要求印刷,闵某某表示需有九寨沟方面相关手续才能印刷。同时,闵某某将业务介绍给蹇某。蹇某又电话联系郑某某。次日,董某某、旷某某到某印刷公司,并由郑某某安排印刷,收取费用500元,董某某、旷某某将印刷好的500余套门票、车票交由某印刷厂切割、编号,随后连同底板交给吕某某,吕某某将部分印刷质量差的门票、车票及底板销毁,将200套面值为145元的九寨沟门票以及面值为90元的观光车票拿走。吕某某、陈某某分别于同年9月4日、13日到九寨沟口销售假门票和车票22套,获赃款2875元。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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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李鬼”终究变不了李逵

  

 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、吕某某、董某某、旷某某、蹇某、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,违反国家票证管理规定,伪造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门票及观光车票,伪造票面总价值470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。法院据此判决:陈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,吕某某、董某某等5人也分别获刑,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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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刑法帮助李逵打“李鬼”

  

  什么是伪造有价票证罪

  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七条 【伪造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】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、船票、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,数额较大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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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面世以来,九寨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,依法惩治涉旅违法犯罪,护航旅游市场秩序,避免“人在囧途”,为八方游客营造景美人和的旅游氛围,全力做好旅游服务保障,全面展示民族文化和九寨美好旅游形象。自1998—2003年,共审结伪造有价票证罪3案12人,涉旅强迫交易罪1案3人。

  

  (档案类型:诉讼文书档案;保存地:九寨沟县档案馆)

编辑:余雪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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